广东-韶关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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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废止《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产业投资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韶府办发函〔2023〕92号)。特此通知。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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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韶关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粤府办〔2016〕121号)有关要求,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筒称市食安委)委托,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会同市食安委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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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韶关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为打造韶关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先行区,完善韶关新区功能配套,加快推进更多金融机构进驻韶关新区金融集聚区,形成集聚优势和示范效应,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鼓励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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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完善市政府常务会议运作机制,提高会议质量效率,确保市政府工作部署的有效落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议题报送质量(一)主办单位要对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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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韶关市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已经第十三届9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反映。附件(点击下载)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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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韶关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12日韶关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措施根据《国务院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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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府〔2004〕126号)要求,2014年7—12月上旬,市政府组织对2013年度90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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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现将《韶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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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韶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四月十二日韶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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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韶关市建设质量强市2014—2015年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质监局反映。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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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根据《关于全面推进我市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韶府办〔2014〕42号)精神,为全面提升我市信息化发展水平,加快推进我市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现将韶关市公共建筑与设施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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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2号)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韶府〔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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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3〕27号)精神,结合我市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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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市教育局、发改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韶参加初中升学考试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韶关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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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期两天的韶关市县处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专题研讨班在市委会议中心举行开班式,全面深入系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论述,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规划纲要》、全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工作会议和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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浈江区、武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省驻韶有关单位:《原曲仁矿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安置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韶关市原曲仁矿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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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韶府规审〔2014〕2号)已经2014年2月26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市长艾学峰2014年3月13日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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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韶关市行政区域内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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